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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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这种习惯:只要正常发工资,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合同到期了,员工继续上班,就算“自动续约”……殊不知,这种“粗放式”用工习惯,实际上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2022年5月,陈某瑶入职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直到2023年1月1日,双方才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陈某瑶仍照常上班,公司未与她续签书面合同。2024年5月30日,陈某瑶提出离职,实际工作至6月17日。陈某瑶任职期间,某公司依约向其支付工资,并于陈某瑶离职当月多发工资1517元。同年8月1日,陈某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合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瑶自2022年5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24年6月17日,故应确认陈某瑶与某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陈某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瑶与某公司直至2023年1月1日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陈某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直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陈某瑶仍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也按照原约定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只能认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因此视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与陈某瑶自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陈某瑶支付2024年1月—6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672元,陈某瑶应退还某公司多发的工资款1517元。案件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潮州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某公司向陈某瑶一次性支付19000元。
法官提醒: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护身符”。广大用人单位应摒弃用工不签约的粗放式用工习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若要续约应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合同,切勿默认“自动续约”,以避免引发用工纠纷。此外,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也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注意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工作沟通等证据,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内及时申请仲裁,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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