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51执50号之一
                                
                                
                                
                                    日期:2024-08-1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328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执50号之一    
	 
	詹欣福、欧锐锋、陈仰: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欣福、欧锐锋、陈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粤51执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4)粤51执5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