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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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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交通事故假象“碰瓷”酒驾 三被告人获刑
日期:2023-11-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111

   为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近日,潮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宗“碰瓷”犯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波、杜某立、穆某飞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八个月。

  2023522日,被告人汪某波、杜某立事先合谋对饮酒驾驶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象进行“碰瓷”,利用对方不敢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财物。后被告人汪某波提议、纠集被告人穆某飞一同参与作案。

  523日傍晚,按照事先踩点及分工,被告人汪某波驾车窜至某食府附近,从食府顾客中物色“碰瓷”对象。汪某波观察中发现被害人刘某清等人驾乘汽车到该处用餐时有人喝酒,遂在被害人刘某清等用餐后驾车载着李某子、周某秀准备离开时,通过电话将目标人物及驾驶的车辆情况告知准备实施“碰瓷”作案的同案两人。

  接到电话后,穆某飞驾驶一辆右前方已损坏的轿车,乘载杜某立尾随跟踪被害人一方伺机作案。当被害人刘某清驾车行驶至某处路段时,穆某飞加速驾车故意从后面向前碰撞刘某清正常行驶的车辆,致刘某清的车辆尾部受损(损失价值人民币11014.4元)及李某子、周某秀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停车后,杜某立、穆某飞因发现李某子、周某秀受伤,没有向刘某清索取赔偿并电话告知汪某波。汪某波要求杜某立一方报警,后杜某立一方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到场后,将穆某飞与刘某清带回调查。至此,穆某飞一伙的“碰瓷”行为被识破。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其一伙“碰瓷”作案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波、杜某立、穆某飞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合伙以制造交通事故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还造成他人身体受伤,依法均应予以严惩,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此类违法犯罪手法隐蔽多样,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应予依法严惩。

  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为“碰瓷”而蓄谋制造交通事故,虽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但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数额较大,依法应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驾驶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让“碰瓷党”没有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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