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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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持有枪支 一男子获刑五年十个月
日期:2023-09-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06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指出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1031日前主动交出枪爆等《通告》中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非法制造、持有枪支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在“两高一部”《通告》发布之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张某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18年左右,被告人张某远通过视频自学,并从某网购平台上购买枪管、击针等配件后,将其原有的一支用于装修房子的射钉枪进行改造成能够用火药发射弹药的自制枪支。

  202288日,饶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远家中查获枪状物、散弹等物品。其中,一把火药枪系其已故父亲遗留被其收藏,一把火药枪系其从已故亲戚处获赠,一把散弹枪支和多枚散弹系其托已故亲戚购买,上述枪支、弹药等物品均长期存放于被告人张某远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远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又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进行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枪支、弹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具有十分严格的管制管理规定。“两高一部”《通告》设立了窗口期,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要摒弃侥幸心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交非法枪爆物品,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广大群众也要以案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爆物品。如果家中有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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