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1民终313号
                                
                                
                                
                                    日期:2022-05-1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5746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民终313号
	 
	朱建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聚盛纸塑包装厂与被上诉人陈兴鸿、原审第三人朱建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南段209号。
	联系人:杨金锋。联系电话:0768-239275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