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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1)粤51民初147号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51民初147号
朱列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列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粤5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列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800元;二、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朱列三负担2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朱列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0元迳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