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7号
                                
                                
                                
                                    日期:2020-01-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558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鑫松:
	你与申请执行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字第21-35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