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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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派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雇主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9-01-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4589


潮州日报讯 苏慕成 陈烨
案情
  2016年10月的一天,康某驾驶装有快递筐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经某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郑某,郑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事故责任。郑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承保肇事摩托车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康某及其所属的快递公司对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除车超速外,也与快件的安全装载有关,其所属的快递公司也有过错,因此可减轻康某的责任,酌定康某与快递公司按份分别承担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外的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快递公司不服,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要求快递公司与康某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并无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是快递公司的过错所致。即使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康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只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且本案必须适用按份责任处理,也应注意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车辆的控制等关键因素,公平进行责任划分,而不能片面加重快递公司的责任。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雇主对外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侵权行为若是由于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本案中康某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康某受雇于该公司从事快件收发派送业务。康某系在执行该公司快递派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且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故本案快递公司与康某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康某应与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但对康某与快递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直接按份进行处理不当,且判非所请,二审予以纠正。
法官点评
  近年来,网络购物模式备受人们青睐,快递行业由此得以快速发展。而在城市公共配送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快递行业终端配送环节出现的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引人关注。
由于小型摩托车、电动车费用低、载货量大、进出方便,成为绝大多数快递员派送快件时首选的交通工具。快递人员的收入与送货量成正比,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快递员私自改装车辆、违规载货,在接收、派送货物途中,盲目追求速度,闯红灯、横穿马路、闯禁行、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如此连轴转的送货模式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若快递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快件派送业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他人权益,那么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风险该由其个人承担还是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等问题,既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障、雇员利益保护问题,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快递公司与员工康某对超出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了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未否定或禁止雇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的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应区分雇员的主观过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主张追偿权。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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