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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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突然撤离,健身预付卡无法使用 消费者索讨预付费用获支持
日期:2019-01-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4431


潮州日报讯 谢泽芬 杨灵杰
案情
      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提供服务方撤离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某预付上学费和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5年8月,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我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会所租赁合同》,约定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坐落于湘桥区某楼盘运动中心房地产出租给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动中心使用,主要经营运动、健身、康体。同年11月,陈某与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通过刷卡的方式向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付卡费,其本人卡费为3294元,陈某于2016年6月开始持卡接受服务,该卡片的有效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2017年3月,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突然撤离该楼盘运动中心。陈某于2017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7年3月,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离某楼盘运动中心,使陈某无法在预付卡的有效期内接受其服务。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不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陈某预付卡费3294元,并应支付自2017年3月撤离某楼盘运动中心之日起计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陈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738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未按照约定提供的,不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者单位:湘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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