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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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瞪一眼便大打出手 结果:有人受伤有人获刑
日期:2019-01-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841


潮州日报讯 詹妙蓉 林修佳 杨灵杰

日前,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持刀棍互相打砸的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汪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汪某在湘桥区电信路某酒吧门口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相互瞪了一眼,双方开始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刘某乙纠集了马某、许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各持刀、棍等作案工具互相打砸,导致马某受伤、许某的小轿车受损。经鉴定,马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汪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蒋某、汪某有期徒刑一年。

受理该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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