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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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18-10-1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845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九)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

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的材料:

(一)申请再审书(正本一份,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载明下列内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的具体要求、具体事项或理由。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5、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6、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能证实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五、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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