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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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潮州中院公开宣判首例一审涉恶案件
日期:2018-08-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8324

近日,潮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俊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并当庭宣判,对张俊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经审理查明:前因被告人张俊鑫、同案人张琼荣(已判决)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后听说被害人张志龙等人到其家砸坏物品、被害人张握平扬言要搞死他们,张琼荣遂提议对张志龙、张握平等人进行报复。随后,张琼荣于2006117日至25日纠集张俊鑫、同案人张旭平、张泽虹(均已判决),根据同案人张爱雪(已判决)提供的张志龙、张握平等人的起居等信息,先后合伙实施故意杀人作案一宗,致一人重伤;故意伤害作案一宗,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寻衅滋事作案二宗。

潮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张俊鑫合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共同致一人重伤;又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还合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俊鑫在故意杀人作案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张俊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公开开庭审判,充分彰显了潮州中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有力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潮州中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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