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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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法制宣传案例(二)
日期:2018-02-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544

【粟某抢劫案】

  201111月至20121月间,被告人粟某与同案人蒋某(已判刑)经事先合谋抢劫作案后,合伙携带刀具窜到汕头市大学路、汕头市金平区南墩路口、揭阳市马牙火车站附近等地,骗乘在该处载客的被害人周某林、王某、邹某、周某俊、曾某驾驶摩托车到潮安区彩塘镇,然后采用持刀威胁、砍打被害人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的摩托车、手机及现金等财物。被告人粟某合伙持械抢劫作案共5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24443元。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某、刘某抢夺案】

  20165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刘某合伙驾驶摩托车在潮安区庵埠镇、古巷镇、浮洋镇等地实施抢夺作案。被告人杨某合伙抢夺作案共12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30202元;被告人刘某合伙抢夺作案1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3531元。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朱某爽、朱某、邱某诈骗案】

  20171月,被告人朱某爽、朱某、邱某经事先合谋骗取他人财物后,利用同案人(另案处理)提供的受骗人员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合伙通过电话和QQ等联系方式,以提供贷款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共骗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爽、朱某、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朱某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刘某贩卖毒品案】

  20161028日、1119日,被告人刘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安揭公路某宾馆218房,先后两次将0.2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已被行政处罚),每次获得赃款人民币50元。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某波开设赌场案】

  20162月初,被告人许某波与同案人许某章、许某平等人(均已判刑)经事先合谋,在潮安区龙湖镇某村开场设赌,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并确定各自在赌场中所占的份额。自201629日起,被告人一伙在龙湖镇某村一空地上开设了一个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先后招引参赌人员孙某、刘某、林某等多人(均被行政处罚)到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00元,许某波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波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许某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吴某介绍卖淫案】

  自20179月起,被告人吴某为非法获利,介绍冉某、耿某等二名女子到潮州市枫溪区某村同案人王某鹏、王某清(均另案处理)开设的卖淫场所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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