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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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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积极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助力美丽潮州建设 污染环境获刑 环保警钟长鸣
日期:2018-01-1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132

本报记者 詹妙蓉  通讯员 林修佳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城市环境。当前,我市正如火如荼开展“六城同创”“治六乱”大行动,瞄准“脏乱差”,狠抓“治建管”,力争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塑造潮州新形象。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近年来,潮州法院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力度,对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震慑作用。

这里,记者摘取近年来潮州法院办理的四个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 龙某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标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47月,被告人龙某在潮安区某镇某村向郑某租用位于该村直路双公池片的简易铁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场。

20149月下旬,被告人龙某雇用工人在该电镀加工场利用电镀设备加工不锈钢配件,后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电镀加工场产生的含铜、镍、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液,通过工场排污口直接排放到附近耕地及鱼塘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20141021日,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对该电镀加工场进行查处,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潮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电镀加工场排污口总铜超标229.4倍,总镍超标266.4倍,总铅超标5.8倍,总锌超标11.9倍。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蒋某、刘某等污染环境案

共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

201610月开始,被告人蒋某在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潮安区某镇某村其经营的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场,设置购进的电解设备,后在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利用硫酸、磷酸等配置电解液,雇佣被告人刘某、付某、袁某、程某进行酸洗、电解加工不锈钢制品作业,并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铬、镍、铜、铅等的废水,直接排出工场外流入排污沟,造成周围环境被污染。

20161225日,潮安警方联合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查扣工场内的电解槽6个、清洗盆9个,并对工场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该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场监测结果显示,总铬超标57.4倍、总镍超标5.5倍、总铜超标18.5倍、总铅超标10倍。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审理该案件的魏法官提醒,通过该起案件的判决,向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敲响了环保警钟,时刻提醒他们要依法经营,保护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三】周某、林某、肖某污染环境案

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沟渠

部分金属物质超标千倍

201412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湘桥区某街道某村某工业区其生产经营的潮州市开发区某铁件厂内,私自设置电镀车间进行电镀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该厂后面的沟渠中。被告人林某在明知该厂进行电镀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下,仍受雇于周某,协助周某对电镀车间进行日常管理。

201512月,被告人周某将该厂内的另两个车间及自己电镀车间的一部分分别出租给被告人肖某发及同案人肖某勇、李某(均另案处理)私自进行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同样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该厂后面的沟渠中。

20161028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查处,并对四个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进行抽样监测。

据审理该案件的陈法官介绍,周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该厂后面的沟渠后,执行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沟渠水体发黑,散发阵阵酸臭,周围环境脏乱不堪。

经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肖某勇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取样中,总铬超标319倍,六价铬超标1019倍,总镍超标170.6倍,总铜超标213倍,总锌超标19.6倍,ph超标(偏酸3.14个单位);肖某发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取样中,总镍超标29倍,总铜超标59倍,总锌超标904倍,ph超标(偏酸4.49个单位);周某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取样中,总铬超标98.4倍,六价铬超标219倍,总镍超标107.6倍,总铜超标135.6倍;李某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取样中,总铬超标26.6倍,六价铬108倍,总锌超标24倍。

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在该案中,电镀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之下,直接排到沟渠中,所排放废水中六价铬超标1019倍、总锌超标904倍,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红线,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林某、肖某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 余某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73月初,被告人余某经人介绍,在汕头市澄海区某镇向他人购进三台电镀机,运载到饶平县某镇某村其承租的山寮内进行组装。4月初,余某雇佣4名工人对工件螺丝、铁珠进行电镀加工,先使用除油剂对工件进行除油,后进行电镀、酸洗,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无防渗措施的水泥水池。

2017413日,该加工厂被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联饶镇人民政府及饶平县公安局联饶派出所联合查处,现场查扣电镀加工生产线3条、筛洗机2台、叉车1台等物品。当天,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余某电镀加工场车间排放口采集样品监测结果显示,总铅、总镉、总镍排放达标,六价铬超标47.6倍;电镀加工场小池采集样品中,PH值超过下限4.07个单位,总锌超标147倍;电镀加工场大池采集样品中,PH值超过下限3.88个单位,总锌超标24.6倍。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电镀加工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有毒污染物,超过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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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零容忍”态度

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本报讯  近年来,潮州法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利用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人才和信息优势,积极为案件审判提供有益的帮助;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整合和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力量,实现生态环保案件审理专业化,提升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潮州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奋力推进美丽潮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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