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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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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法制宣传案例
日期:2017-09-2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105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法制宣传案例

 

【案例一】龙某污染环境案

20147月,被告人龙某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湖美村租用简易铁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场,并将电镀加工场产生的含铜、镍、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液未经有效处理,通过工场排污口直接排放到附近耕地及鱼塘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污染环境案

201610月开始,被告人蒋某在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水美村其经营的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场,雇佣被告人刘某、付某、袁某、程某进行酸洗和电解加工不锈钢制品作业,并将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铬、镍、铜、铅等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出工场外流入排污沟,造成周围环境被污染。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沈某污染环境案

201611月份开始,被告人沈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美一村其经营的模具酸洗、电镀加工场和锌基镀件、不锈钢件电镀加工场内,在没有办理环境相关手续、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在二个工场利用电解设备等私自进行电镀作业,并将含有铬、镍、铜、锌等重金属成份的生产废水,通过工场内的排水沟直接排放到工场附近的水沟内,造成周围环境被污染。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周某、林某、肖某污染环境案

201412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东埔村某铁件厂内,私自设置电镀车间进行电镀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该厂后面的沟渠中。被告人林某在明知该厂进行电镀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下,仍受雇于周某,协助周某对电镀车间进行日常管理。周某又于201512月,将该厂内的另二个车间及自己电镀车间的一部分分别出租给被告人肖某及同案人肖某勇、李某(均另案处理)私自进行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同样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该厂后面的沟渠中。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林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余某污染环境案

20173月初,被告人余某购进三台电镀机,载到饶平县联饶镇上寨村其承租的山寮内进行组装。同年4月初,余某雇佣4名工人对工件螺丝、铁珠进行电镀加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无防渗措施的水泥水池,严重污染环境。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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