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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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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6-2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2389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潮中法发[2011]4






印发《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

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综治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中院、市综治办。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盖章)

一一年五月十七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综合治理  诉前联调  意见 通知

送:省法院、省综治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办,市综治办领导

发: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综治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房 管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商会,市消委会,市律师协会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7印发

                           (共印50份)

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构建高效便捷、便民利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潮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设立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办主任任组长,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立案庭庭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立案庭庭长任主任,民一庭庭长任副主任。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全市诉前联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条 在全市各县、区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对当事人起诉至各县、区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第三条 诉前联调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的作用;坚持职权分配与职责分解相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相互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各种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坚持自愿、合法、高效、便民的调解原则,公正、高效地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四条 建立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党委政法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卫生、国土、房管等机关和妇联、工商联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消委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成员单位可由各县、区综治办根据本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予以确定。

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诉前联调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安排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为诉前联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经常对主管领域产生的矛盾进行剖析,查找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遏制类似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第七条 在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诉前联调工作室是开展诉前联调工作的重要载体,原则上设在法院立案大厅,统一制挂“某某县、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牌匾。诉前联调工作室由各县、区综治办主任兼任工作室主任,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立案庭庭长任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门工作人员。

诉前联调工作室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诉前联调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工作流程;

(二)组织、协调涉及诉前联调工作的各部门关系;

(三)组织各联调单位及联调人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与诉前联调工作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

(六)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八条 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综合部门一名负责人为诉前联调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诉前联调工作室的沟通联络。

第九条 为满足诉前联调工作需要,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员制度,在本单位业务部门挑选相应数量具有责任感和正义感、公道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为专门负责诉前联调工作的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将调解员名单报诉前联调工作室备案。

第十条 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联调:

(一)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确认的除外);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劳动争议;

(五)医疗纠纷;

(六)合伙纠纷;

(七)争议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

(八)经法院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诉前联调:

(一)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为10万元以上);

(三)确认之诉案件;

(四)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案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

(六)可能规避法律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上列不属于诉前联调范围的纠纷,立案庭应依法及时审查立案。

第十二条  属于县、区人民法院(法庭)受理范围的民事案件,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各人民法庭立案窗口在立案前,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对未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对经过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工作室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诉前联调工作室的具体运作方式如下:

(一)原告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的,应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立案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立案工作人员接照正常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诉前联调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对案件进行立卷登记,向当事人介绍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选择了纠纷解决方式后,诉前联调工作室可通过联络员通知调解员、也可直接通知调解员即时进行调解,或约定时间进行调解。约定时间进行调解的,约定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

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以及群体性纠纷,诉前联调工作室可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

(三)调解方式由调解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在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现场调解,或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四)诉前调解原则上应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结案;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以及群体性纠纷,可在15日内结案。

(五)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并优先立案:

1、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3、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5、需要法官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

6、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

(六)诉前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办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诉前联调结案的案件,可不收取受理费。

第十六条 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建立台账,实行一案一卷;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工作数据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县、区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诉前联调的指标统计工作,从今年7月起,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诉前联调工作调研座谈会精神和<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附件《诉前联调工作情况统计表》逐月填报,并在次月8日前报中院立案庭,由中院立案庭汇总于10日前报省法院立案一庭。

第十七条 各县、区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劳动、卫生、国土、房管等机关和妇联、工商联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消委会、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进入诉讼途径的纠纷数量。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法院要继续拓展诉前联调机制的范畴,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将更多的部门和单位纳入诉前联调机制中来。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诉前联调工作纳入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检查考评内容。对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考评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挂钩。

第二十条 大力加强诉前联调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作和新闻发布形式,加强对诉前联调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宣传诉前联调的意义、作用和好处,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个人,逐步加深人民群众对诉前联调工作的了解,逐步扩大诉前联调工作室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形成有利于诉前联调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促使人民群众有了矛盾纠纷选择诉前联调,选择调解和解。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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