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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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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仲裁与审判对接工作机制
日期:2016-06-2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1831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潮中法发(2011)9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仲裁与审判对接工作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建立仲裁与审判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审判  仲裁  工作机制  意见

抄送:省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工委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8月10印发

(共印30份)

关于建立仲裁与审判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水平,促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之间的对接(以下简称裁审对接),增强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的权威性,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工作制度与工作原则

1、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应积极构建裁审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地位,树立仲裁权威性,加强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的联系与对接,最大程度地减少和解决劳动争议。

2、裁审对接应坚持“协同一致、相互借力、资源共享、良性互动”的工作方针,遵循合法、自愿、高效、调解优先的原则。

3、全市法院、仲裁机构应通过建立裁审调解对接制度、裁审信息沟通机制、裁审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相关问题。

4、市中院、市仲裁委应当成立裁审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市仲裁委主任、专职副主任、市仲裁办负责人和市中院民事审判主管副院长、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并建立相应的裁审对接联络员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区人民法院、区仲裁机构应参照以上规定成立相应的裁审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5、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县(区)仲裁机构、街道(镇)劳动所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应派驻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县(区)仲裁机构应为巡回法庭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二、裁审调解对接工作机制

     6、对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邀请所在辖区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协助调解。协助请求应向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庭长提出,由相关审判庭庭长指派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7、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仲裁该案件的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协助调解。协助请求应向该仲裁机构办公室的负责人提出,由该负责人指派合适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三、裁审相互协助机制

8、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过程中,劳动争议审判庭(巡回法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与信息反馈。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0、案件裁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为了查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可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发出调卷函,收到一方的调卷函后,另一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要的案卷材料(或复印件)移送对方。

四、裁审信息沟通机制

      11、市、县(区)负责劳动争议审判的审判庭、仲裁机构各指定人员作为双方的联络员。

     12、对在劳动仲裁阶段发现的涉及10名劳动者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疑难复杂、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重大案件,仲裁机构的联络员应分别于立案、庭审、裁决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所辖法院通报。

对上述范围内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或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相应仲裁机构进行通报。

13、裁审对接联络员应做好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工作,并于年终互相交换《案件收结情况表》

14、各县(区)人民法院联络员应及时搜集统计所在地仲裁机构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动态掌握案件判决情况,并定期将生效裁判文书提供给相应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将该裁判文书留存备查。

15、市中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结后,应在案件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向作出终局裁决的仲裁机构送达。

    市中院作出的撤销终局裁决的裁定书,在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同时抄送市仲裁机构。

     16、仲裁机构仲裁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可与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联络员或承办法官进行业务交流。

     审判庭(巡回法庭)联络员应将交流情况记录备查,并在每次裁审联席会议前进行整理总结。对其中具有代表性、需要统一裁审标准的问题,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17、民事审判庭(巡回法庭)每年可选定个别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交流案例,协调仲裁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仲裁员、调解员旁听庭审或调解过程。

18、两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发布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应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通报。仲裁机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案例及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基本的法律适用规则。

19、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分别邀请对方参与案件的开庭旁听,就庭审情况相互交流意见。

对不服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可能上访的当事人,可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对策,由人民法院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20、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举办的培训、讲座、研讨等活动,可邀请对方参加,也可以在业务培训时相互邀请对方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与交流。

五、裁审联席会议

     21、市中院、市仲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裁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对裁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研讨,并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指导全市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市中院、市仲裁委召开的裁审联席会议可根据情况需要邀请区人民法院、区仲裁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或列席会议。

      22、县(区)人民法院与县(区)仲裁机构也可召开联席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并将分歧意见与倾向性意见附相应的理由,分别报送市中院、市仲裁委。

     23、市中院与市仲裁委以联席会议为载体,会签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供全市两级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24、联席会议由法院、仲裁委领导、法官、仲裁员参加。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政法委、工会、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25、裁审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1)处理劳动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政策的学习贯彻和执行情况;

2)疑难复杂和影响较大案件的协调处理或工作经验交流。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认定事实、证据的运用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等;

3)新类型案件、典型案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指导性法律问题的探讨或联合调研;

4)调解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

 26、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后形成的决议,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具有执行力,双方工作人员应当贯彻执行。

六、其他事项

27、本意见由裁审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2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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