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诉讼平台>诉讼引导>诉讼指南民事
举证须知
日期:2016-06-1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1957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