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日期:2021-01-2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0157

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受案范围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受理执行的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1
©2016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