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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日期:2016-06-1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1117
 (一)辩护人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下列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至(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二)指定辩护
    1.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四)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依照法律规定,经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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