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基本职能
2016-05-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潮州人中级人民法院职责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和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有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知道基层人员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调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