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期已过还能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吗?
2026-08-0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可一旦试用期过去,用人单位还能以“员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吗?

2021年5月,盛某丰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工作合同书》《业绩目标承诺书》,约定试用期为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并对合同期内的销售指标等作出约定。后因盛某丰2021年5月至7月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盛某丰“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盛某丰认为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遂申请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盛某丰约定的试用期为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系2021年9月16日,明显已超过约定的试用期限。某公司以“盛某丰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盛某丰在试用期业绩考核不达标,按照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书》《业绩目标承诺书》约定内容,与盛某丰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由不成立,遂不予支持。盛某丰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公司仅支付工资至7月份,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应向盛某丰支付2021年8月份、9月份工资2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案件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依法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一旦试用期满,即便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也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必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把握好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既要在招聘阶段明确招聘条件、细化考核标准,并事先告知员工,也要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和决策,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