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219号
2020-09-08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立文: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8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于同月27日作出(2020)粤51执他13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提级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219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8)粤51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