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复19号
2020-03-2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雄坤、黄锡丰:

复议申请人陈沛坚与原案被执行人黄锡丰及利害关系人黄雄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黄雄坤为本案被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