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17号
2020-04-28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林瑞宏、黄巧云、潮州市宏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1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51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