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91号之三
2020-05-29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91号之三

张德养:

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0)粤5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