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19号之一
2020-04-09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5119号之一   

闻海灯:

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方飞、闻海灯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5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9)潮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处被执行人方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执行。本院(2009)潮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处被执行人闻海灯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闻海灯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