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恢7号
2020-04-13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健、王承桂:

现向你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华平、马健、王承桂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62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书焕 联系电话:0768-2392783)

0二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