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84号
2020-05-14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浩松

2020)粤51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浩松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林浩松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0001233600106账户内存款CNY1930.75元。

同时公告送达2020)粤51执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51执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0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