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51执恢63号
2020-04-27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潮州市区农机公司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执恢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51执恢63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