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51执恢57号
2019-09-03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治平

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万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如下:被执行人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刚忠、罗万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8719元。由吕天海、汤泽斌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23743.8元;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17807.85元,上述六被执行人之间均对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件本院于2019821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裁决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九月三日